No.33 我們應該立法禁止隆胸手術嗎?(上)|城與邦



作者簡介

王笑哲
劍橋大學性別研究碩士在讀
研究興趣:女權政治、性別理論與文化批判(著重關注後殖民女權的敘述問題,以及女權理論對主流政治理論的批判。)



  這篇文章中,我著重轉述當代女權政治哲學家克萊爾•張伯斯(Clare Chambers)在其著作《性、文化、正義:選擇的限度》(Sex, Culture, and Justice: The Limits of Choice, 2007)中的一些思考,並回答這樣一個問題:認可某種自由主義(下文將以著名女權哲學家瑪莎•努斯鮑姆(Martha Nussbaum)的政治自由主義為討論重點)的女權人士,如何處理「選擇」與「社會規範」的矛盾。具體到問題來說,我想在這篇文章中介紹張伯斯提出的一個思考工具,以便於女權主義者們嚴謹地回答類似於「女性自願裹小腳,女權主義者如何處理?」、「女權主義者如何看待女性自願選擇成為家庭主婦?」、「女權主義者如何看待整容手術?」等一系列涉及到「女性自願做出可能對她自身有危害的人生決定」的問題。作為具體的事例,隆胸手術和殘割女性生殖器(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將是這篇文章後半部分的關注點。我在這裡的結論是,認可政治自由主義的女權主義者們(現階段女權學術界中較為主流的派系)必須意識到,所謂「自願選擇」這一說法,在無時無刻不被男權規範所約束的社會中,不能正當化被選擇的結果。


  文章篇幅較長(約一萬一千五百字余),共有五個部分,分兩篇推送。在第一部分中(上篇),我簡單介紹當代哲學中,自由主義如何與女權主義相重合,並引入張伯斯在分析這種重合性質時採用的思考工具。之後(上篇),我將這個工具運用到努斯鮑姆的政治自由主義中,並在第三部分(上篇)嘗試剖析努斯鮑姆的政治自由立場與女權立場發生理論交叉時的幾種結果。第四部分中(下篇),我將討論範圍具象化到殘割女性生殖器這一事例。對於當下任何一位女權主義者來說,支持「國家立法禁止殘割女性生殖器」大約是一個共識。在第五部分中(下篇),我從這一共識出發,著重討論為何對於認可政治自由主義的女權主義者們來說,如果她們同意國家立法禁止殘割女性生殖器,那麼她們也必須同意國家立法禁止隆胸手術。但實際上,自由主義人士出於對個人自由的強調,大多不會支持國家將法律管束拓寬到隆胸手術這一範疇。從此我們可以看出,女權主義者們若想堅持某種自由主義立場,在當下仍須投入更多的思考以改善現有的理論。


自由主義霸權時代:與女權的聯合

  大多數自由主義(liberalism)哲學的最主要核心立場有兩點:自由(autonomy)與平等(equality)。從國家角度來說,一個正義的自由主義國家須要盡量地保障公民的自由,與公民之間的平等。如何在這兩點價值觀之間達到一個平衡,是許多自由主義哲學討論的問題。之於平等這一觀念來說,自由主義與女權主義是有許多交集的。前者對於平等的想象大多依託於一個無性別的公民(許多女權哲學家批評道,自由派的公民究其根源實際仍是男性身份的一種想象),後者則主要關注性別化的公民之間(e.g. 男性和女性)為何存在差距巨大的不平等。女權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衝突大多圍繞「自由」這一概念的政治影響展開。出於對個體的尊重,許多自由主義思想將人們的「自由意願」列為政治能力的最基礎要素:

  小明最根本的個體身份是公民>小明作為公民擁有自由意願>國家應該保護並小明的自由意願


  女權主義則強調,每個人的自由都被各類社會規範所影響,而有些社會規範卻是導致並保持當下某些不平等現象的原因。比如小明可能是一位已婚婦女,出於對剛出生的孩子的考慮,她選擇成為了家庭主婦。國家當然要尊重小明的選擇,但這並不代表,小明在行使她的自由意願時沒有受到某些並不一定正確的社會規範的約束。比如社會對已婚婦女理應遵守「男外女內」的期待、丈夫對小明的要求、父母/公婆對小明的督促等,都對小明的自我認知產生影響。這些影響受到某些女權思想的質疑:為什麼男性不用為撫養兒女做出同等的付出?為什麼總是女性在職業工作和家庭二者之間做出妥協?

  下文要著重談論的,便是我們作為女權主義者,是否能對社會的男權規範保持批判的同時,堅持「自由」在政治語境中的優先性(即,我們是否能即是女權主義者,又同時「不干涉、且不要求國家干預她人的選擇」——尤其是當這些選擇可能對選擇者自身產生害處 ——最極端的例子可能是「女性自願裹小腳」)。

  為了方便我們以下的討論,我在這裡對張伯斯引入的一個思考工具稍作介紹。這個工具能使我們更清晰地處理「自由」這個概念。張伯斯認為,「自由」有三種不同的含義,第一種是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是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某種「避免被強迫」的自由權利(比如,避免被奴役、避免被餓死、避免被詐騙等等)。第二、三種自由均屬於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是指人們追求意願的權利(比如,我想吃飯、我想唱歌、我想做家庭主婦等)。張伯斯分別稱第二、三種自由為一類自由(first order autonomy)與二類自由(second order autonomy)。二類自由是指人們追求某種綜合概念上的理想生活的自由權利。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對人們「擁有、且理性追求某種類別的善」的道德能力的概括,便對應張伯斯所說的二類自由(馬上會有實例,希望到時這個概念能更清晰)。一類自由是指二類自由之中,也就是某種宏觀的理想生活中,人們去反思、接受、拒絕某些規則的自由權利。宗教修行生活是幫助我們理清這兩個概念很好的例子。假設一位女性選擇成為修女,並投身至宗教修行生活,她在宏觀意義上行使了她的二類自由——她對宗教的追求代表了對宗教這個概念級別的理想生活的追求。但這並不代表,這位修女行使了她的一類自由。如果這位修女對其身處的宗教體系中各式各樣的規則有過嚴謹地思考,並選擇遵循所有規則,那麼她即擁有一類自由。但假設她反對宗教條例中有關(比如說)「禁吃葷腥」的規則——她並不需要真的去接觸葷腥,僅僅從思想上反對便足以讓我們有理由去說——她的一部分一類自由被限制了。


  從邏輯上講,我們有四種排列一、二類自由的結果。第一種:小明擁有一、二類自由(她自願投身宗教修行生活且同意其中的各類規則)。第二種:小明既不擁有一類、又不擁有二類自由(她被父母強迫加入了宗教修行生活,並被其中的各類規則所限制)。自由主義人士大多譴責這一種現象,但這種現象並非完全不合乎正義,比如犯罪者被強行關入監獄,我們通常認為這是合乎正義的強制措施。第三種和第四種排列可能更有意思一些。第三種:小明自由選擇了一個限制她自由的生活(她選擇成為了家庭主婦),即,小明擁有二類自由、但不擁有一類自由。這將是這篇文章的主要關注點。第四種:小明可能過著一個不限制她自由的生活,但這種生活並非她自由選擇的結果(小明被父母送到了一所進步主義學校,在那裡她被教導去質疑既定規則,去尋找符合自己觀念的人生答案),即,小明擁有一類自由、但不擁有二類自由。自由主義人士該如何回應這兩種排列可能,就眾說不一了。



努斯鮑姆:我是女權主義者,也是(政治)自由主義者

  回到上文修女的例子。小明經過嚴謹思考後選擇投身宗教修行生活,成為了修女,但同時她對修行生活中的諸多規則懷有不滿,並深感自己受到了限制。自由主義人士該如何回應這種情景?政治自由派女權主義哲學家努斯鮑姆會說,這並沒有任何問題,國家不需要介入並改善小明的狀況。

  努斯鮑姆是芝加哥大學哲學系與法律系的教授,是當下學界嘗試連接女權與自由派系的主要人物之一(露絲•艾比(Ruth Abbey)是另一位代表人物。關注誠與邦,日後我們會有介紹!)。努斯鮑姆在羅爾斯(《正義論》的作者)理論的基礎上特意強調社會規範的作用,並憑此為切入口引入了諸多女權派系的思考。她以此認為,個體的「選擇」並非判斷某一情景是否「公正」的最佳證據,畢竟社會中有許多女性面對男權壓迫時會「選擇迎合這種壓迫」。與此同時,努斯鮑姆堅持自由主義擁有最基本的普適性,認為無論文化差異如何,每個人的自由與公平都應該被保障。

  具體說來,努斯鮑姆是一位政治自由主義者。正如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所說:「自由是公民爭取來的,它是一種政治而非道德價值。」在此之上,努斯鮑姆強調,二類自由必須被保障,但是人們有權利使用二類自由削減一類自由(努斯鮑姆並沒有用到一類、二類自由的框架,此處涉及張伯斯對努斯鮑姆的概括):「政治自由主義者必須避免得出以下結論,即‘不自由的生活不值得過’,甚或是‘自由是個體繁榮的圖譜上重要的因素’;政治自由主義者需要保障比如加爾文主義者(Calvinists)和非密爾主義者(non-Milleans,即不認同‘自由’為人生重要價值的人)追尋她們自己生活方向的政治空間」。值得注意的是,努斯鮑姆曾多次強調「自由」的普世價值。結合她對人們應該有「追尋自己生活方向的政治空間」的關注,我們可以推斷,努斯鮑姆強調的是「二類自由」的普世價值。當一類自由與二類自由衝突時,例如努斯鮑姆的政治自由主義者會優先保障二類自由。


  也就是說,對於政治自由主義者,國家理應提供一種對自由的保障框架。在這個框架中,如果人們可以擁有足夠的空間去建立她們對理想生活的認知,那麼國家便履行了它維護正義的責任。努斯鮑姆對於這個框架的設想中有一關鍵的概念,即「能力取向」(capability approach):「國家應該為人們的能力而非她們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實踐做出保障⋯⋯公民在能力得到保障後,應該有選擇如何取捨的自由。比如一個擁有很多食物的人可以選擇斷食,但主動斷食與被動受餓之間則有絕大的不同」。

  可以看出,努斯鮑姆對能力取向的強調,使得「選擇」成為了規範性(normative)的政治決定。雖然斷食與受餓在物理層面鮮有區別,但正因為前者是主動選擇的結果,因此不同於後者它是合理的結果。國家在保障人們有方法去攝取足夠食物的那一刻便完成了它在提供食物保障這一方面的責任,僅僅因為有人受餓而死並不能成為國家干涉的前提,只有當受餓的原因並非主動斷食而是被迫如此時,國家才有干預的理由。國家保障公民自由的方法,是通過保障她們運用能力去做各種選擇的自由權利。綜上,用邏輯語言來講,努斯鮑姆的政治自由主義立場是:當且僅當(if and only if)一個人自由選擇了某種理想生活(即踐行了她的二類自由)時,政治自由主義者需要允許並保障她實際上可能並不自由的生活結果(即她並不擁有一類自由)。



二類自由與男權規範的合謀:正義不是「選」出來的

  努斯鮑姆對社會規範如何影響一個人的選擇有深刻的認識。她在《性與社會正義》中借用安德烈•德沃金(Andrea Dworkin)和凱瑟琳•麥金農(Catherine McKinnon)的理論,重申了男權制度如何通過固化男性主導與女性順從的性想象不斷製造異性戀霸權的結構。在《婦女與人類發展》中,她則通過皮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和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理論闡明瞭人的「傾向」(preference)如何脫離不開社會語境,且時刻受到社會規範的約束。


  上文對政治自由主義的闡釋中有這樣一個隱喻:努斯鮑姆實質上認為自由(二類自由)是正義的充分條件。但我們需要意識到:如果人的傾向是受社會規範而生成的,那麼「自由選擇」便不能完全免於國家干涉,因為我們有理由懷疑所謂「自由」的基礎,並質問「傾向」、「自由」、「選擇」的生成過程。也就是說,在達到正義的公式中,我們如何獲取所謂的「自由意願」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至此,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來探討二類自由如何與男權規範相互幫助鞏固彼此的政治地位。在這裡,我們有兩個需要問的問題。第一:如果一個人遵循了某類社會規範,那麼她是否(二類)自由地選擇去遵循?第二:她遵循的社會規範是否是有害的?(我們假設問題中的角色知道她們面對的規範是否有害。)於是,我們有以下四種排列可能。

  1. 我踐行了二類自由,且遵循某項社會規範是我踐行二類自由的必要條件。這一社會規範並不有害。例:小明瞭解到,為獲取某些好處她必須遵守一些並不有害的社會規範。她自由地選擇了追尋這些好處,因此自由地選擇了遵循其中的規矩。例:小明是反殖男癌學院的學員。學院有一項規矩,即每週五會舉辦茶會。參加茶會的人將有與同學、老師有更加深度的對話機會。小明思考過後,認為茶會對她以後的學術生涯會有幫助,便每周前去參加。
  2. 我並不擁有二類自由,且在被強迫的過程中我必須遵循某項社會規範。這一社會規範並不有害。例:小明的同學小美每周也去茶會。但是小美去茶會並非自願,只是因為她的父母希望她成為反殖男癌學院的學者,而且她發覺大家都去,怕自己不去被同學孤立,便逼著自己每周去參加茶會。
  3. 我踐行了二類自由,且遵循某項社會規範是我踐行二類自由的必要條件。這一社會規範是有害的。例:小剛選擇了金融行業作為職業選擇。小剛雖然不抽煙,但他注意到,老闆在休息時會在辦公室外抽煙,並且時而與幾個煙友談論一些工作事宜。小剛發現,老闆與煙友比自己更密切一些。於是,為了拉近和老闆的距離,小剛選擇開始抽煙。
  4. 我並不擁有二類自由,且在被強迫的過程中我必須遵循某項社會規範。這一社會規範是有害的。例:小紅從小被父母要求裹腳,因為在小紅的社會中,結婚是一個女孩子最大的人生意義,且只有裹了腳的才能嫁個好人家。小紅不想結婚,但並沒有辦法反抗。最後,根據小紅父母的標準,她確實嫁了個好人家,但也因為腳骨變形而備受折磨。

  自由主義者會毫不猶豫地譴責第四種情景,但第一、二、三種情景就稍顯複雜了。如果二類自由是自由主義者想要優先保障的公民權利,那麼自由派人士理應反對第二種情景,即小美出於社會與家庭壓力前去參加了茶會。但事實上,許多自由派人士對小美的處境並不懷有過多的擔憂,其中理由(張伯斯推測)大概不外乎小美在接受更多教育之後的生活會給她帶來充足的一類自由。總而言之,小美的遭遇似乎並不嚴重到需要國家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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