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 如何讀懂朱迪斯‧巴特勒|城與邦


作者簡介:

王笑哲
劍橋大學性別研究碩士在讀
研究興趣:女權政治、性別理論與文化批判,著重關注後殖民女權的敘述問題,以及女權理論對主流政治理論的批判


前言

對女權哲學不陌生的人們大多聽說過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的名號。“巴特勒”這個名字和“酷兒理論”、“女權理論”、“性別研究”等話題關聯密切,也經常與“展演性”(Performativity)、“性別戲仿”(Parody)、“變裝實踐”(drag)等相關名詞同台出鏡。不少人甚至能脫口叫出她的代表作《性/別惑亂》(Gender Trouble)。

  巴特勒對性別研究的貢獻無疑是巨大的,然而作為她的迷弟,在最初接觸巴特勒時我卻滿腹牢騷:“這寫的都是什麼鬼東西?” 相信許多未受訓練、但對女權哲學感興趣的讀者們肯定也有過類似困惑——巴特勒的書寫風格怎麼這麼艱深?她就不能好好說話麼……

  在學習女權理論的這兩年間,我曾有一段時間逢人便問:“朋友,你聽說過安利……啊不,是巴特勒麼?”


  “嗯知道啊。Performativity對吧?Gender Trouble?”
  “對對對,你是怎麼讀懂她的寫的東西的?”
  “讀不懂讀不懂,我還想問別人來著……”

  對於“如何讀懂巴特勒”,我的兩位導師更是給出了極為相似的回复:

  導師1:“這種東西讀多了,自然就習慣了。”
  導師2:“其實她寫的複雜,講的道理還好,你多讀幾遍就行。”

  兩個月前,當時我在讀巴特勒的新作《展演性的政治聚合》(Notes Toward a Performative Theory of Assembly),雖然兩頁之後我已然不明所以,但我畢竟見得多了,老巴之前的哪一部作品我沒讀過?總而言之,我今天秉著一顆迷弟的赤誠之心,來傳授一點人生經驗。此文標題似乎有“讀完你就能懂巴特勒”的狂妄,但不妨礙感興趣的各位從此文中攝取對自己有用的部分。嗯,也算是一點微小的工作了。




為什麼要讀巴特勒?

70年代中期的女權哲學發展至今,其最主要爭論(或許沒有之一)離不開對“主體”(subject)或“主體性”(subjectivity)的解釋、闡發、建構與解構(Dietz, 2003) 。早期的女權哲學作為批判性社會理論(Critical Social Theory,即理論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幫助實現社會的革新)的一種,與當時的女權運動聯繫緊密。在理論家的構想中,所謂女權運動,必須依憑一個運動主體而發生——誰(和誰)在爭取什麼?誰(和誰)在反抗什麼/誰(和誰)?“誰”的主體性問題,自然而然成為了女權哲學家們最初的落筆點。從對主體的思考開始,哲學家們接連問出瞭如下幾個重要的問題:“女性”(或“男性”)是被社會文化所構建的,還是因生物基因而先天即有的?是否只有女性(男性)才會有所謂的陰性氣質(femininity)(陽性氣質(masculinity))?女性(男性)如果是社會文化的產物,那麼在一個人“變成”女性(男性)的過程中,ta的階級、種族、民族、性向、宗教等社會身份將如何影響ta的性別身份?

  從80年代中期開始,面對以上問題,女權哲學家們逐步趨向一種多元化女權(Diversity Feminism)的思考方式(Dietz, 2003)。她們注意到所謂“女性”,從來不是以某種共通的特質而被連接起來的群體。“女性”作為一種確實的存在(ontological subject),無法脫離她(們)的出身(situatedness)、社會的歷史,且在成為女性的過程中,必會受到階級、民族、宗教、性向等各類社會身份的規訓。因此,“女性”作為一個概念(concept),無法擺脫與其他社會身份的交互(intersectionality)而單獨成立。

  多元化女權對“女性”的思考,實際上有一處十分重要且難以完全得證的假設——即“女性”確實是一個有意義的主體概念(a concept of subjectivity);這兩個字不同於“shaufhasfaskj”這13個字母,是確切存在的(ontological)、概念上的(epistemological)指向。

  這時,巴特勒跳了出來。她質疑“女性”作為一個穩定框架(category)的存在意義,認為性別(gender)所關注的應該是“一個主體成為女性的過程(process)”,而非“女性”作為一種關係鏈中的狀態(state)。巴特勒嘗試從語言(關於巴特勒與“語言”,下文另有簡短說明)的建構過程中追尋主體的發展脈絡。老巴在此處的研究方法受到福柯的譜系學(Genealogical)的啟發。簡單說來,譜系學是一種歷史研究的方法,其最終目的並非在智識上獲取某些“真理”或“知識”;譜系式的研究並不關注歷史事件,而旨在詢問某一知識概念的緣起(Entstehung)條件是什麼。



  巴特勒關注的知識概念便是“主體”,而譜系學的研究方法使她必須從“主體是機制、話語、文化的結果而非原因”的假設出發,去探尋主體的性/別問題。話句話說,人作為一個主體,首先被社會、文化、話語體系所定義,而此處所定義的內容,便是人的性/別。這種被定義的過程從出生時便已開始(巴特勒曾舉例道:“一個人的性別,是在醫生把ta從母親的身體中接取出來並宣布'是個男孩兒/女孩兒'的時候被決定的。”)。引申出去,巴特勒認為人的性別是各種話語體系相互交錯的結果,但因為這種交互的過程是永遠在進行中的,人的性別也是“進行中的過程”,人作為一個主體也不可能是某種“固定的狀態”。藉此,我們可以辨清巴特勒哲學中爭議極大的一個概念——展演性(performativity)。許多性別理論初學者從英文詞意的角度出發,認為巴特勒口中的performativity和performance(表演)意義相同,即性別是一個人所表演出來的東西。實際上,表演(performance)的概念假設了一位先行的主體——“一個人(主體)在表演”(“人”在“表演”之前),但巴特勒想表達的是某種反向邏輯,即“表演先行於主體”,主體在“表演”的過程中被賦予意義。這契合了老巴對於“性別是一種過程”的解讀,在這之上,老巴隱喻了對所有框架式的標籤的拒絕(無論這種標籤是否脫離於二元化的“男人/女人”的話語體系),而這種拒絕,意味著我們長久以來所寄居其中的“男人”、“女人”、“丈夫”、“妻子”等性別身份並非確切存在(ontologically true)、概念上也成立的(epistemologically sound)表述。這種後現代風格的論述的出現,使90年代的性別學家們陷入一團混亂,有人覺得我們終於能走出一個個自我束縛的分析框架,從而徹底挑戰由這些框架堆砌起來的世界秩序,另有人覺得,解構到最後,如果連最基本的主體都要被懷疑,我們又能從哪裡入手改變世界呢?




為什麼巴特勒的寫作風格晦澀難懂?

1998年,《哲學與文學》(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曾將巴特勒的寫作風格評為“年度最差文風”。至今,包括努斯鮑姆(Martha Nussbaum)在內的眾多女權學界大咖,仍對巴特勒的行文方式批評不已。如下有一段摘抄,出自巴特勒1997年的一篇文章,讀者可以自行體會:
The move from a structuralist account in which capital is understood to structure social relations in relatively homologous ways to a view of hegemony in which power relations are subject to repetition, convergence, and rearticulation brought the question of temporality into the thinking of structure, and marked a shift from a form of Althusserian theory that takes structural totalities as theoretical objects to one in which the insights into the contingent possibility of structure inaugurate a renewed conception of hegemony as bound up with the contingent sites and strategies of the rearticulation of power.----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Conversations of Our Time, 1997


  實際上,巴特勒的晦澀,是她有意為之。其寫作過程,與成文後在遣詞、組句等語意上的選擇,皆出於巴特勒對“語言”的警惕性。巴特勒拒絕所謂“好的文風必然是清晰易懂的文風”。對於老巴來說,語言本身作為社會文化的產物,它是有政治傾向的。巴特勒既然要挑戰被圍困在異性戀霸權中的性別規範,她也必須對支撐起這些性別規範的“語言”保持高度的警覺。如下是巴特勒對黑格爾的文風的點評,其中深意可以引申到巴特勒自己的行文風格:
“黑格爾的句子本身即展現(enact)了句子內容所要表達的意思。這些晦澀的句子讓我們懂得,所謂道理,必須在字面表現上得到相應的展現(what 'is' only is to the extent that is enacted)。黑格爾的文字十分難懂,因為它們所傳達的內容不能被直觀地理解。我們需要去讀,不斷地讀,嘗試不同的腔調,或轉換對語法的理解……正如讀一行詩,我們需要體會到'這行詩如何寫成'對我們理解'這行詩是什麼意思'是必要的。這就是為什麼黑格爾的文風在不經意間吸引著我們去關注句詞本身。那些靜臥在書面上的詞語,有時會欺騙我們,讓我們覺得它們所傳達的意思也正安靜地臥在字裡行間,等待我們去攝取。如果我們不跳出這種充滿惰性的思考方式,我們必將覺得黑格爾是艱難晦澀的。但如果我們遵循黑格爾的建議,去質詢所謂'知性'(Understanding)的前提,那麼我們便能抓捕到黑格爾的遣詞造句的節奏,便能理解這些節奏本身是如何參與到了黑格爾的哲學中。”(巴特勒《慾望主體》,1987)


  對於非專業讀者來說, “不斷地讀”是需要自身努力的一方面,另一需要克服的難點,或許是初次接觸巴特勒時,她難以捉摸的辯證式文風。

  翻開巴特勒的文章,你會發現她十分偏愛“問問題”的書寫方式。而在這些問題之後,你很少會看到巴特勒提供某個確切的答案。有時,一個又一個問題的堆積會另閱讀者產生疲憊焦慮之感,但這種寫法其實有兩處深意。首先,老巴的文風體現了黑格爾的辨證思維(雖然黑格爾本人從來沒有提出過這種“辨證法”)。簡單講來,黑格爾辯證邏輯學認為一項主張(thesis)在被論述的過程中將會迎來與其相對立的反/相對主張(anti-thesis),這兩者在交互的過程中將催生新的主張(synthetic thesis),而新的主張也將重複最初主張的演變過程,與新的反/相對主張催生另一輪觀念的互動……這項循環無休止的過程即是辨證。巴特勒將辨證的思維運用到對問題的解構之上,面對自己提出的問題,以更細緻的子問題帶動思考的過程,在不斷“問問題”的過程當中打磨出答案的輪廓,但從不揭露一個穩定的、最終的答案。

  至於老巴為何以“問題回答問題”的方式行文,這關係到上文稍稍提及的巴特勒的“主體性”哲學。巴特勒認為,理解某一主體(比如“女性”)到底指代什麼意思,需要專注於這個主體的形成過程(例:“如何成為女性”這個問題對巴特勒來說,是理解“女性”這個主體的關鍵所在)。上文提到,對巴特勒來說,一個主體其實並不絕對地存在。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上文其實已從譜系學的角度淺談了這個問題,這裡我再從話語體系的角度稍作解釋)設想巴特勒和沒有後現代性別意識的金融工作者Elvis共同參加了一次會議,會中有人向巴特勒和Elvis發問:“一個人如何成為女人?”Elvis因為非常熟悉在公共場合如何拐彎抹角地敷衍提問者,於是打算列舉一些陰性氣質,說些類似“當你有了這些特質的時候,社會就會將你視為女人”的話。此時,如果各位在場,會看到巴特勒無比遺憾地向Elvis搖頭不止,並用她富有魅力的聲線向場間解釋道:
“女人作為一個主體,並不絕對存在。對每一個主體的理解,絕不能先以某些特質對其進行定義,再反過來解釋這個主體是如何獲得這些特質的。這是一種目的論式(teleological)的思考方法,非常容易誤導人們,使人們錯以為'成為一個女人'是某種有頭有尾的變化過程。恰恰相反,'女人'作為一個主體,永遠在'成為'的過程中。這不僅因為社會對'女人'的定義時時刻刻、且因環境而不同在改變,更因為'女人'若確實為某種固定的、絕對的、最後的'真理',那麼'她'在這個異性戀霸權的社會中將有可能淪為拘束的、而非解放的製度性框架(category),並在陰性氣質與陽性氣質這對二元關係中固化為毫無生命力的標籤。”
綜上,正因為要反映出“主體”的存在意義在於其無休無止的“成為”(becoming)的過程(process)中,巴特勒的書寫方式同樣地不局限於解答某個問題,若真要敲定一個答案,那麼它最有可能使在對問題無休無止的辨證(dialectical)過程中自我浮現的。



巴特勒都藉鑑了誰?

巴特勒對“主體性”這一問題的介入並不單單受到黑格爾的影響,但黑格爾哲學的確是巴特勒學術生涯的開始。老巴的第一本書《慾望主體》(Subjects of Desire)關注的即是《精神現象學》在20世紀法國哲學家中的迴響程度。兩位出現在《慾望主體》中的哲學家——福柯與德里達,將在巴特勒之後的學術經歷中佔據至關重要的地位。老巴認同福柯關於主體性與情景的關聯性,認為對任何一個主體的闡釋均離不開其獨特的語境和歷史情景,而德里達則將'解釋'的過程比喻為一項無頭無尾的“事件”(event),在此事件中,參與者的言語(utterance)將受到其前後情景的影響,以至於無人能對言語的意義做出完全的裁決與擁有。



  福柯、德里達二人對語言/言語的突出,和他們對巴特勒的深刻影響使得後來的評論家不時地將老巴歸入“後結構”、“後現代”的理論大軍。雖然後結構語言哲學在巴特勒的作品中確實十分重要,但老巴同樣受到精神分析學(psychanalytic)、女權哲學(feminist theory)、馬克思理論的啟發。女權哲學家中,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莫妮卡·威蒂格(Monique Wittig)、路思·伊瑞葛來(Luce Irigaray)這三位或許是巴特勒最大的“學術債主”。人類學家蓋爾·魯賓(Gayle Rubin)、馬克思理論家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對巴特勒亦有深刻的影響。在翻閱巴特勒的過程中,各位或能發現阿爾都塞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將是巴特勒頻繁回顧的分析工具(上文那段晦澀的摘抄中即出現了對此的暗喻)。




“這種東西讀多了,自然就習慣了。 ”

如上文所說,巴特勒在提出問題後並不拘泥於提供某個確切的答案。若真是這樣,那麼任何一篇對巴特勒哲學觀點的解讀、轉述、簡化都有違背其辨證思維的嫌疑,畢竟轉述者需要對巴特勒提出的問題提供解釋,而巴特勒一貫拒絕地便是將問題與答案做固定搭配。受過專業訓練的讀者或許能注意到,我對巴特勒哲學中許多概念的闡述(比如譜系學、展演性、辨證等)盡量地呈現了其易解的一面,一是因為此文目的確實不在評述巴特勒哲學,二是因為,親身投入到巴特勒哲學的複雜性中可能是理解巴特勒的關鍵環節,是任何二次解讀都無法替代的。因此,我給列位看官寫這篇文章,主要還是把老巴的複雜性平攤開來,可能做不到簡化,但希望能幫助各位更好地體味這種複雜性。




引用

  • Dietz, M. (2003) Current Controversies in Feminist Theory.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6: pp39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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